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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局通知!5月1日起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开具有调整!外籍个人注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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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有群友在打开中国银行微银行软件的时候,发现现在中国银行需要提供一个“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”的文件,但是群友不太清楚这到底什么,于是就来问了5哥。

 那么今天5哥来说说《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那些事。

    从2019年5月1日开始,一个新的文件开始执行,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《关于调整<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>有关事项的公告》。

     这是一个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文件,目的是帮助人们快速便捷的取得这个身份证明。所以很多群友在问5哥这到底是什么有什么用呀?那今天5哥就跟大家好好解释一下。

1

《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

到底有什么用呢?

 我们知道,《个人所得税法》规定,税收居民具有全面的纳税义务,无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,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可是,税收居民怎么确定呢?每个国家都在税法中明确了自己国家对税收居民的判定原则,一般是住所原则和居住时间原则。要么有住所,要么无住所但是居住时间超过183天。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个问题,什么问题呢?

      比如说一个中国公民在中国有住所,在日本工作一个纳税年度内超过了183天,按照中国的税法,有住所是税收居民,按照日本的税法,超过了居住期限,也是日本税收居民,也就是说,这个人同时是中国和日本双方的税收居民,那么,按照各自的税法,都要就境内外所得征税,这就出现了双重征税问题。

    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政府间通过签订《税收协定》的方式,协调和判定税收居民的归属国,从而适用税收协定的各项待遇,避免对所得和资本的双重征税。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税收居民证明最大的作用就是证明居民身份,从而适用税收协定。

2

那么

新出来的这个政策有什么变化呢?

国家税务总局:自5月1日起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

     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,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8日决定调整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开具部分事项。

     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相关规定,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为183天;调整受理开具机关;精简部分涉税资料等。上述调整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。

      17号公告对开具《税收居民证明》的事项调整,主要体现在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、部分开具事项以及部分表单项目的调整3个方面。

     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,17号公告调整了无住所个人税收居民在中国居住时间的内容。17号公告第二条第(四)款规定,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,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,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,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。17号公告将无住所个人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,由原来的1年调整成为183天。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,主要是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出入境记录等资料。

       同时,由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之后,原国税、地税合并,17号公告将受理机关由原来的“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”调整为“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”。17号公告还结合国际惯例,对《税收居民证明》及其申请表样式同步进行了调整。

3 既然这么重要 要怎么办理证明呢?

向谁申请?

公告很明确,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级税务局(包括县级市、县、区、分局等税务机关)申请开具。如果分支机构则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。合伙企业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。

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开具?

      公告规定,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。因此,只要按照《个人所得税法》和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对税收居民判定的标准,自己判断能够符合条件,就可以申请开具证明。可见,证明的开具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定,需要时可随时开具。

需要提交什么材料?

      申请人申请开具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:

  (一)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申请表;

  (二)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、协议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、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;

  (三)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,提供因户籍、家庭、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,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、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;

  (四)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,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,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,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;

  (五)境内、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,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;

  (六)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,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。

      公告列举六大项,基本都是证明税收居民符合税法的条件的一些常规的和必要的材料。申请人应在提供材料上签字盖章,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,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。

谁来判定及工作时限如何要求的呢?

      作为受理申请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,应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,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、登记信息、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。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由负责人签发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
      对于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,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。这种情况,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
满足申请人合理诉求

      当然,本着服务纳税人的精神,对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样式有特殊要求的,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样式,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。协助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,也充分接受缔约对方合理诉求。

5哥总结

所以,如果你常年国外,在新个税法实施后不太清楚如何认定居民身份进行税收;又或者你是外籍人员来中国工作,对于不同的个税制度不太了解,那么今天5哥都已经说清楚怎么样办理《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,一定会帮助你理清楚你该怎么交税了。毕竟依法纳税,人人有责呀!